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(tōngguò)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(niúròu)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(chángshāxiàn)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(nèi)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(xǔmǒu)被执法人员当场(dāngchǎng)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(huòlì)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(xiāoshòu)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(qí)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(bìng)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(jīngyíng)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(zuìgāorénmínfǎyuàn)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(yìngyòng)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(bù)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(ròuzhì)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(chéng)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(tāntú)小利而触碰法律(fǎlǜ)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(zhèngjù),维护(wéihù)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以上(yǐshàng)(yǐshàng)不满二十万元的(de),处(chù)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(bǎifēnzhīwǔshí)以上二倍以下罚金(fájīn)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(qīnián)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(wúqītúxíng)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(shēngchǎn)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(fǎlǜ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(fǎlǜ)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(míngshì)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(xíngwéi)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(bù)具有某种(mǒuzhǒng)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(dī)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(gāodàngcì)产品,或者(huòzhě)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(yìbǎisìshí)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(chǎnpǐn)质量检验机构进行(jìnxíng)鉴定。
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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